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20240701)
来源: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6日
合同格式标准:YZNSYH-ZGEGRJK-202101
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
(202401版)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制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扬商银 个借字 第 号
贷款人(下称“甲方”):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部)
借款人(下称“乙方”):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甲方或专业人士咨询。
乙方因本合同第2.1条的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个人生产经营性借款(含周转贷、续贷、借新贷还旧贷、贷款承接落实等)/□个人消费性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满足乙方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要(含周转贷、续贷、借新贷还旧贷、贷款承接落实等)/□满足乙方消费需要,具体借款用途以借据记录为准。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得将贷款用于金融资产、房地产市场、股权投资等,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3.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可以在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甲方申请借款(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在上述借款本金额度内,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本行内部规定以及乙方具体情况决定乙方的借款金额。
(3.2)在第3.1条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限额内,乙方可以申请循环使用借款,借款担保手续不再逐笔办理。
(3.3)窗体顶端
(3.3)借新还旧贷款在已借新但尚未还旧期间只将新贷计入最高额借款本金额度内,不重复计算。
窗体底端
(3.4)在第3.1条约定期限内发生的业务,乙方每次申请的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 年。
(3.5)对于第3.1条约定的期限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即每次借款的到期日可以超越第3.1条约定的最后日期,其到期日最迟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4.1)利息计算
利息从乙方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4.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
单利计算公式的分母项为(1+IRR/n)i,若为按月还款,则分母为(1+IRR/12)i,若为按季还款,则分母为(1+IRR/4)i。
(4.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 方式确定:
(4.3.1)固定利率,以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一年期/□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定价基准,□加/□减 个基点,即年利率为 %确定。合同期内如甲方提高执行利率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利率补充协议书》。
(4.3.2)浮动利率,在贷款发放日最近一个月□一年期/□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上□加/□减 个基点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贷款利率在每次贷款发放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上按前述浮动规则确定。合同利率实行一年一调整,自放贷日起次年1月1日进行首次调整,之后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次年1月1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以调整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按约定的加减基点重新确定,不另行通知乙方、担保人。
(4.4)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付息。
(4.4.1)积数计算法,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4.4.2)积数计算法,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4.4.3)逐笔计算法,即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4.4.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4.4.5)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乙方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提款条件。
(5.1)乙方提款须满足下列条件:
(5.1.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5.1.2)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5.1.3)乙方已向甲方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乙方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5.1.4)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1.5)于提款前 个法定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5.1.6)与借款同比例的配套资金已足额到位;
(5.1.7)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5.2)乙方确认并接受: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自身资金状况、乙方资信的变化、本合同项下担保条件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对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第六条 提款时间及方式
(6.1)乙方可按本合同第3.1、3.2、3.3、3.4条的约定,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提款。
(6.1.1)在每次循环借款申请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的 个日历天数内,选择任意一个法定工作日一次性提取借款。
(6.1.2)在每次循环借款申请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的 个日历天数内,分期提取借款。
(6.2)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或借款支取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金额、用途、期限、日期、利率或还款方式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6.3)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款申请。
(6.4)乙方提款所获资金存入下列第 或 种账户。
(6.4.1)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为: ,
账号为: 。
(6.4.2)乙方开立的专门存放贷款资金的账户,名称为: ,
账号为: 。
(6.4.3)乙方开立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编号(钱包ID): ,名称为: 。
第七条 贷款资金支付
(7.1)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甲方受托支付和乙方自主支付。
(7.1.1)甲方受托支付: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经审核无误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手。若第6.4.2条约定提款存入乙方开立的专门存放贷款资金的账户的,受托支付通过该账户办理。
(7.1.2)乙方自主支付: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乙方账户后,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手。若第6.4.2条约定提款存入乙方开立的专门存放贷款资金的账户的,自主支付通过该账户办理。
(7.2)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第 条所列方式支付。
(7.2.1)乙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7.2.2)乙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7.2.3)生产经营性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7.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3)除第7.2条外的其他贷款资金支付可以选择第 条所列方式支付。
(7.4)采取第7.1.1条所列方式支付的,乙方应于支付申请日前 个法定工作日将相关交易材料报送至甲方;采取第7.1.2条所列方式支付的,乙方应于贷款资金支付后日内书面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7.5)在支付过程中,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与乙方协商补充书面提款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前收回贷款、下调贷款风险分类、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7.5.1)信用状况下降;
(7.5.2)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本金或利息;
(7.5.3)贷款资金使用异常;
(7.5.4)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第7.1.1条所列方式支付。
(7.5.5)对外担保出现重大代偿风险。
(7.5.6)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7.5.7)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7.5.8)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还款
(8.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严格按照提款时借款借据确定的还款日归还每笔借款。
(8.2)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或按月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选择以下第 种还本付息方式:
(8.2.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8.2.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8.2.3)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月21日按约定的偿还本息金额偿付贷款本息。如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21日,则应在最后一次偿还日偿还当期本息。
(8.2.4)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月21日按约定的偿还本息金额偿付贷款本息。如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21日,则应在最后一次偿还日偿还当期本息。
(8.3)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或按月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选择以下第 种还本付息方式:
(8.3.1)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月/□季末月的20日。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8.3.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月21日按约定的偿还本息金额偿付贷款本息。如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21日,则应在最后一次偿还日偿还当期本息。
(8.3.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月21日按约定的偿还本息金额偿付贷款本息。如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21日,则应在最后一次偿还日偿还当期本息。
(8.4)乙方每月应按照约定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每月按约定从乙方的个人结算账户上划收。
(8.5) 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法、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计算方法主要有:
(8.5.1)等额法。即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8.5.2)递减法。即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8.5.3)其他方法。本行根据情况选择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8.6)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乙方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各项从属费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收取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各项从属费用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多笔债权债务的,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8.7)经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如有多笔借款时,甲方有权决定提前收回乙方某笔借款。
(8.8)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8.8.1) ;
(8.8.2) 。
(8.9)无论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乙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乙方都不得援用第8.4条而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8.10)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甲方于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从乙方在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划收。
第九条 担保
(9.1)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债权提供第□9.1.1/□9.1.2/□9.1.3条所列方式担保。
(9.1.1)由 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 的保证合同(如有担保公司担保但不签订保证合同的,由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
(9.1.2)由 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9.1.3)由 作为出质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提供质押担保,并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
(9.2)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并使甲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之具体担保事项签订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9.3)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经甲方通知,乙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发放新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9.4)乙方、担保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银行借款或向他人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担保人为自己或他人在其他银行借款或向他人借款提供抵押或二次抵押)的,甲方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条 保险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办理乙方的财产保险。
(10.2)办理乙方财产保险的,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0.2.1)乙方应将自有的 ,在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甲方的要求,保险金额不小于贷款本金,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期限。
(10.2.2)乙方应将保险单正本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交付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0.2.3)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保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2.4)保险理赔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保险物的价值。
第十一条 声明与承诺
(11.1)乙方声明如下:
(11.1.1)乙方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1.1.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11.1.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不含有任何与事实不符的错误、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同时,乙方授权甲方有权收集、分析、处理、使用乙方的任何信息、数据等;
(11.1.4)乙方申请向甲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11.1.5)乙方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11.1.6)乙方声明的其它事项: 。
(11.2)乙方承诺如下:
(11.2.1)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1.2.2)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提前归还借款时利率不变。
(11.2.3)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
(11.2.4)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甲方报送其所有开户账号、存款余额等资料;同时,乙方授权甲方有权收集、分析、处理、使用乙方的任何信息、数据等。
(11.2.5)如果乙方已经或将与本合同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1.2.6)如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决定处分其资产、股权、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添置固定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应于上述事项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甲方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负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外债权等信息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11.2.7)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及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1.2.8)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前,如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减资、对外投资、承担重大负债、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等行为时,保证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实施上述行为。
(11.2.9)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前,乙方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及其经营的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仲裁)案件、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财产被拆迁征用、担保物被查封、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注销、(被)申请破产、在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等,保证在事件始发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11.2.10)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前,乙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保证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11.2.11)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前,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保证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1.2.12)乙方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并承诺其对外担保的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的 倍。
(11.2.13)接受甲方对乙方结算账户、专门存放贷款资金账户的监控,并给予足够的协助与配合。
(11.2.14)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将该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乙方并愿意接受银行业组织的行业制裁。
(11.2.15) 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甲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乙方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乙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发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11.2.16)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乙方应付费用时,乙方授权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甲方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11.2.17) 乙方同意甲方向其发送(拨打)业务提示、营销推荐等内容的信息、邮件、传真和电话。
(11.2.18)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事项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
(11.2.19)如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乙方同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11.2.20)乙方承诺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
(12.1)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下,甲方承诺按期、按额向乙方提供借款。
(12.2)不向乙方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12.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十三条 征信授权
(13.1)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和甲方相关上级部门办理乙方信贷业务申请时,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乙方信用报告;同时,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和甲方相关上级部门将包括乙方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等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江苏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报送。
(13.2)授权的有效期为:自乙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13.3)乙方知悉并理解授权中的声明,愿意承担授权甲方和甲方相关上级部门查询信用信息的法律后果,乙方的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退回。在相关债务存续期间,为保证甲方信贷资产质量,乙方同意甲方和甲方相关上级部门对已办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乙方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4.2)乙方违约责任
(14.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14.2.2) 逾期罚息。乙方不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又未获展期,从借款逾期之日起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付 %的罚息。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在计收罚息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甲方有权自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之日起对罚息利率作相应调整。
(14.2.3) 复利。乙方不按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从未支付的次日起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付 %的复利。
(14.2.4) 挤占挪用罚息。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挤占挪用借款处理,挤占挪用期间的借款,从挤占挪用的次日起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 付 %的罚息。
(14.2.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2.1条至第11.2.13条的约定,甲方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借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尚未到期的借款从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2.1条至第11.2.13条的约定次日起按本合同第14.2.2条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和罚息,未支付的借款利息按本合同第14.2.3条约定的利率计付复利。
(14.2.6) 乙方发生违约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及甲方同属法人内其他机构有权止付乙方在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并有权直接扣款以抵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甲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甲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乙方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等损失。
(14.3)甲方违约责任
(14.3.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4.3.2)违反本合同第12.2条约定时,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14.3.3)违反本合同第12.3条约定时,乙方有权向人民银行或银保监部门投诉。
(14.4)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实现债权及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公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律师代理费按诉讼或仲裁标的额的 %计算。
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
(15.1)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15.2)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解除与终止
(16.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或不得单方面解除。
(16.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6.4) 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7.2.1)诉讼。依法向甲方或者依照本合同行使权利义务的甲方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2.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 按其仲裁规则仲裁。
(17.3)在争议解决(含诉讼或仲裁)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按约定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法律文件送达及送达地址
(18.1)本合同所指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借款凭证、债权凭证、对账单、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委托评估机构通知书、估价结果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18.2)本合同所指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QQ号、推特号、传真号、联系电话等。
(18.3)为确保甲方或司法机关相关文件的送达,乙方在此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收件人: 与确认人关系:
送达地址(住址): 邮编:
送达地址(注册地址): 邮编:
送达地址(经营地址): 邮编:
送达地址(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微信号:
QQ号: 推特号:
联系电话: 传真号:
以上送达地址适用于诉前、诉讼、执行等的各个阶段,包括通讯联系、诉前催收、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执行、仲裁等各阶段。如送达地址有变更,乙方应当在变更后10日书面告知甲方。
(18.4)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未还清之前,甲方或司法机关向上述送达地址递送法律文件,下述任一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乙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18.4.1)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经乙方签收,或由乙方直系亲属或乙方合伙人或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股东或乙方工作人员等代为签收,即为送达乙方,即使该文件无人签收或被退回或拒收。
(18.4.2)如以邮寄方式(包括普通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等),则在邮件到达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者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变更后的地址,即为送达乙方,即使该邮寄无人签收或被退回或拒收。
(18.4.3)如以电子邮件、传真、微信、QQ、推特、电话通讯等方式,电子邮件、传真、微信、QQ、推特、电话通讯等到达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对应特定系统,即为送达乙方,即使该文件无人签收或被退回或拒收。
(18.4.4)乙方提供错误送达地址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件未能送达或退回的,视为送达乙方。
(18.5)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乙方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19.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9.2)若甲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甲方同系统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划归甲方同系统其他机构承接并管理,乙方对此表示认可。甲方授权的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的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19.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9.4)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乙方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逃匿、涉嫌刑事案件;或涉入诉讼、仲裁案件。
(19.5)乙方出现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其他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采取追偿措施。
(19.6)乙方授权甲方通过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及其他外部系统查询其信息。
(19.7)本合同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甲方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19.8)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19.9)其他: 。
第二十条 附件
(20.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共同确认下列第 种附件构成本合同附件。
(20.1.1) ;
(20.1.2) ;
(20.1.3) 。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
(21.1)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为非自然人的,合同自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时成立;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合同自各方签名或按指印时成立。
(21.2)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各登记机关各执壹份,效力相同。
(21.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特别声明
(22.1)各方当事人,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更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税率、账户、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变更或调整),且适应于本合同下贷款的,甲方有权通过公告、短信等形式通知乙方、共同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在异议期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相关变更和调整。
(22.2)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甲方转让权利对乙方的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22.3)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印就的条款(特别是对加粗字体)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特别是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 借 款 人 借款人:(签名或指模) 身份证号码: | 贷 款 人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